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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業新聞
 
 
[ 2008-03-06 ]
輸出入廢矽晶圓免檢附廢棄物輸出入許可文件
提供單位: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廢管處
  環保署考量太陽能與矽晶圓相關產業對於矽晶原料需求日益迫切,於97年3月5日公告修正「屬產業用料需求之事業廢棄物種類」,增列公告事項一、(十四)「廢矽晶(塊、柱、圓、片或坩堝料)」。未來,輸出入廢矽晶(塊、柱、圓、片或坩堝料)不再需要向環保主管機關申請核發輸出或輸入許可文件,修正公告可於該署網站查詢,網址:http://w3.epa.gov.tw/epalaw/index.aspx

  環保署表示,依廢棄物清理法第38條規定,事業廢棄物經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公告屬產業用料需求者,其輸出入不予管制。環保署自92年4月7日起已陸續公告18項屬產業用料需求的事業廢棄物種類。本次公告增列「廢矽晶(塊、柱、圓、片或坩堝料)」,是考量矽晶圓製造業產生的廢料在經濟面或技術端均具有再利用可行性,公告為屬產業用料需求之事業廢棄物種類,除可促進矽晶原料輸出入的便利性,提昇相關產業在國際上的競爭力外,亦可鼓勵廢棄物資源循環利用,減少廢棄物處理量。
訊息出處 :行政院環保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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