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保署表示,為因應「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於96年1月3日總統明令修正公布,並配合聯合國化學品全球調和制度(The Globally Harmonized System of Classification & Labelling of Chemicals,GHS)之推行,同時參照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5030 Z1501化學品分類及標示規範,特訂定「毒性化學物質標示及物質安全資料表管理辦法」,要求毒化物運作運作者對容器、運作場所均應有明顯之標示,並備有物質安全資料表,一方面預防可能產生之危害事故,另一方面亦可即時妥善處理緊急情事。